《電子商務法》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準備工作正在陸續就位。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12月4日發布了《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作出了符合電子商務經營特點的市場主體登記規定。
《意見》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這被認為將減輕個人網店經營者成本,有利于網絡經濟發展。
《電子商務法》還規定了幾種無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意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受訪專家表示,對于“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如何界定,相信不久后會有具體政策出臺。
此外,《意見》未對不同電子商務業態的經營者登記情形進行列舉,微商、海外代購、網絡主播等非傳統電商平臺上的電商經營者如何登記,考驗日后的市場監管。
微商如何登記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電子商務法》經過激烈辯論后作出的重要規定,從而實現了線上線下經營者的同等待遇。
按照《意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傳統的個體工商戶在設立時,需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資料。
《意見》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于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如此規定的創新性在于,一方面保證了市場監管部門對電商經營者的可識別性,另一方面免除了電商經營者尋找實體經營場所的負擔。”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延來說。
《意見》還指出,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并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后標注“(僅限于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這意味著線上的登記不能代管線下的活動,防止造成混淆。
除了傳統網店,近年來,活躍于社交軟件、直播平臺上的微商、海外代購、網絡主播等新形式的電商經營者出現,他們應該如何登記經營場所?
“比如對于微商來說,能否把通訊群組登記為經營場所?這是值得商榷的。”中國互聯網協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說。
“只要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都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要么按照實體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要么就要從技術上找到一個網絡經營場所中的可識別地址。”張延來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我認為不應將微信等即時通訊軟件認定為電商平臺經營者,它沒有義務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是微商等經營者的義務。”他說。
如何界定零星小額交易活動
為什么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電商經營者登記應該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接受與線下經營者一體化、非歧視性的監管政策,最終目的是能夠方便地找到電商經營者,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胡鋼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不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四種除外情形: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
“前兩種覆蓋的人群相對較小,亟需明確界定標準的是‘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目前也存在爭論,比如有觀點提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以此作為標準。”張延來說。
市場主體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從納稅角度來講,要求電商經營者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會提高其經營成本,但線上線下相一致的原則是大勢所趨,這是早晚都要來的。”他說。
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監管政策正陸續出臺。11月30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和稅務通知,把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隨居民收入提高相應調高。同時,還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目前代購們的利潤點在于免交關稅、消費稅,這與以往的執法依據不夠明確、執法程度不夠到位有關,現在立法已經明確,執行上也沒有技術阻礙,一旦成本上去了,代購們的優勢就會不復存在。
在必須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電商經營者本應登記為公司卻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從而減少納稅?
“這有賴于日常監管力度,《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張延來說。
“應該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是比公司落后的市場主體形式,因為他要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及其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從而有利于市場主體的發展。所以應該鼓勵電商經營者做大做強,更多登記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