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因TOGO共享汽車車身貼有“小豬佩奇”的形象,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被佩奇的著作權人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稱,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被告途歌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被告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并以此為核心賣點,以“途歌佩奇車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為主題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被告還在其上述微信公眾號內使用了與《小豬佩奇》動畫片截圖基本一致的4幅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法院在審理后確認,英國主體的著作權在我國自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在我國無需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其作品自創作完成即產生著作權,其著作權的歸屬、權利內容和侵權責任等問題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評判。
法院根據權利人提交的兩份許可協議發現,小豬佩奇形象在非獨家使用的情況下,在兒童紙品等價格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25萬元左右,許可在兒童包類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許可費為65萬元左右。
法院認為:“故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損失為上述正常許可費金額即50萬元,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該金額,據此本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金額497346元予以全額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豬佩奇》美術作品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